根據農業農村部近來政策文件,獸用抗生素的監控將越來越嚴格,也指出將有一批獸用抗生素退出使用。農業農村部專家徐士新預測了未來的新獸藥趨勢以及12類不宜被批準使用的獸用抗生素。 農業農村部新獸藥政策趨勢執業獸醫 在中國畜牧獸醫學會獸醫藥理毒理學分會第十四次學術討論會上農業農村部獸藥殘留控制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士新做了名為中國獸藥管理概況的報告。 報告中徐士新認為獸藥行業促進了獸醫藥理學科的發展,催生了藥政管理,同時獸醫藥理學科又支持和推動了獸藥行業,藥政管理服務于獸藥行業,獸醫藥理學科和藥政管理又互為支持和促進。 不宜被批準使用的獸用抗生素種類 農業部在《2018年獸醫工作要點》中明確表示開展獸用抗菌藥綜合治理。要對喹烯酮等促生長藥物飼料添加劑以及人獸共用抗菌藥開展風險評估和安全再評價,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品種,修訂《藥物飼料添加劑目錄》。 同時,對豬肉等5大類主要畜禽產品檢測9大類70余種獸藥殘留;對生豬養殖場等5類場所監測大腸桿菌等8種細菌對氨芐西林等18種抗菌藥的耐藥狀況。選擇100個畜禽規模養殖場開展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示范創建。 徐士新在報告中介紹了要退出的抗生物種類以及12種不宜被批準使用的獸用抗生素。 要退出的抗生物種類:沒有MRL、產生耐藥性質粒、列為人類重要清單、質量不可控、易產生交叉耐藥性、不安全,有三致作用的幾類。 不宜批準動物使用的抗生物種類一共有12種,從耐藥性考慮:頭孢四代、副喹諾酮類四代、碳青霉烯類、惡唑烷酮類、單環β—內酰胺類、糖肽類、新型大環內酯類、新型四環素類;從食品安全考慮:呋喃類、硝基咪唑類、酰胺醇類—氯霉素、喹啉類。 附:WHO新發布人用重要抗生素清單
當前獸藥監管情況 獸藥管理的里程碑分為4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80年代以前,缺乏法規,規范化不夠; 第二階段的標志位87年獸藥管理條例的發布,走上了法規化管理的軌道; 第三階段為2005年獸藥GMP實施,規范了獸藥的生產; 第四階段為2015年GCP/GLP的實施,獸藥行業走進了4G時代。 截止2016年底,獸藥生產企業共1847家,生物制品101家,化藥、中獸藥生產企業1746家,2016年全行業生產總額501.64億元,銷售額464.5億元。其中化藥(中藥)產值355.12億元,銷售333.37億元,生物制品產值146.52億元,銷售131.13億元。 獸藥監管的主要理念是保障動物疫病防控——療效;保障動物產品安全——食品安全;保障公共衛生安全——耐藥性控制;保障環境安全——動物廢棄物中藥物殘留與污染。 以獸藥產品為核心,圍繞“質量標準”主線,研發、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等環節實施監管,采取各種質量管理規范(GLP/GCP/GMP/GSP/GVP等)實施監管。 獸藥管理法規制度體系主要為一部條例九個規章:《獸藥管理條例》、《獸藥注冊辦法》、《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 對應的各個環節分別為: ?、傺邪l:新獸藥注冊制度;獸藥GLP、獸藥GCP; ?、谏a:實施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MP); ?、劢洜I:實施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GSP); ?、苓M口:進口獸藥注冊制度,進口產品審批; ?、菔褂茫簩嵤┇F藥殘留監控計劃,風險評估,逐步建立獸藥休藥期制度、禁用藥物制度、養殖用藥記錄、獸用處方藥制度、獸用分類管理等; ?、?監督:實施獸藥質量監督抽檢、“二維碼”追溯、批簽發、飛行檢查、檢打聯動、專項整治等。 高強度監控獸用抗生素使用 獸用抗菌藥物綜合治理方面發布了《全國獸藥(抗菌藥)綜合治理五年行動計劃》,主要內容為:集中清繳非法獸用抗菌藥;加強獸用抗菌藥生產環節監管;加強獸用抗菌藥經營環節管理;規范獸用抗菌藥使用行為;加強獸用抗菌藥質量抽檢和殘留監控;強化非法獸藥查處力度;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加大抗法辦案力度;推進標準化和健康化養殖。 下一步法規制度建設重點為5個修訂和2個制定: 修訂《獸藥管理條例》 修訂《獸藥注冊管理辦法》及442號公告 修訂《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修訂《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修訂《獸藥GMP飛行檢查辦法》 制定《獸用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 制定《獸藥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下一步重點工作為:獸藥質量監督抽檢、獸藥殘留監控,陽性追溯、動物源細菌耐藥性檢測、開展獸用抗菌藥物綜合治理、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獸藥監督執法從重處罰。 《遏制動物源細菌耐藥性行動計劃》要完成5項目標,開展6項行動,提升4種能力,明確4項保障。 5項目標分別為:?。▍^、市)評獸藥處方銷售獸用抗菌藥物的比例達到50%;人獸公用抗菌藥物或易產生交叉耐藥性的抗菌藥物作為動物促生長劑逐步退出;優化獸用抗菌藥物品種結構;完善獸用抗菌藥物檢測體系;提升養殖環節科學用藥水平。 開展6項行動分別為:監管行動、監測行動、監控行動、示范行動、宣教行動、退出行動。 來源:農財寶典畜牧版 |